江西曝光2022年民生领域第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DATE: 2024-11-15 09:51:26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胡小华记者朱海)今年以来,江西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曝光批违民意所向、年民民心所盼的生领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域第努力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法典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型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江西4月14日,曝光批违该局曝光了第一批十个典型案例。年民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及引人误解广告案

2022年1月,生领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及引人误解广告的域第行为,作出罚款167944元的法典行政处罚。

2021年9月7日,型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举报,江西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电视台播放涉嫌虚假广告。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未直接跟黑龙江电视台风尚购物节目发生业务往来关系,而是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视购物合作协议,消费者则是直接通过移动机顶盒当中的点播平台进入收看购物的。

经现场打开该公司电视购物节目“靓济堂黑松露芝麻片惊爆组”,发现在“黑松露芝麻片”购物节目广告视频中出现了“赌王、欧洲皇室争相高价购买”“清肺、健脾、养肾”等宣传功效用语;在“青钱牌迪可莱茶”购物节目广告视频中,出现了“中科院院士、中国科学家、论坛院士专家联合推荐,40余权威机构临床论证”“改善血糖指标、胰腺β细胞及功能、糖尿并发现象,降低血糖指标、排除多年积累多余糖分、激活胰腺分泌胰岛素机制”等宣传用语;而在“U-class智能变焦老花镜”广告中,出现了“一副可以用一辈子的老花镜、一款全能老花镜”的宣传用语。当事人通过发布一系列虚假及引人误解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桂林东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2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九江瑞昌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桂林东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1.27元、罚款14578.73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经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瑞昌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桂林东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Ⅵ),水分检验结果为大于痕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Ⅵ)货值金额为48648.9元,违法所得421.27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和成天下食品商行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案

2022年3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上栗县和成天下食品商行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作出没收槟榔100包、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5包和成天下食用槟榔,仓库另有95包。该产品包装袋上印有相关文字广告,宣称具有“快速提神,消食开胃”等作用。食用槟榔仅为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却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1盒、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3瓶果味型汽水、1盒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等2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

鉴于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岳洲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案

2022年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岳洲油脂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山茶油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1年3月22日,新余市岳洲油脂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山茶油12盒(500ml×2/盒),销售价为58元/盒,经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显示“过氧化值”项目超标,属于油脂酸败,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于2021年10月27日提交复检申请,但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2年3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之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鹰潭市梅园翠林小区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梅园翠林小区在用电梯18台,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但2021年12月2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有11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未经检验却仍在使用,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报请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提交了电梯定期检验申请表。在等待检验期间,为保障小区住户日常生活所需,当事人对电梯进行了自检自查,自检合格的继续使用,存在隐患的电梯则停止使用。2021年12月9日,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对梅园翠林小区的电梯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7台电梯不合格。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整改,再次申请检验。最终,经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检验,梅园翠林小区18台电梯均合格。

2022年3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某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1月,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巢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柴油600升、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9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售出的柴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号VI柴油是巢某自行前往万载赣鑫燃料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价为5.5元/升,销售价为6.5元/升。截至案发,这批柴油已售出1200升,获利1200元,剩余600升未售出。11月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当事人巢某经营的0号VI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样品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安县兴利电器销售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2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万安县兴利电器销售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2台没有“3C”国家强制认证证书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510元,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官网,也未查询到涉案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情况和相关结果。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和销售凭证,涉案燃气具的销售情况无法核实,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涉案的2台家用燃气器具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家用燃气器具产品,但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万安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丰县阿辉榨油坊生产销售不合格山茶油案

2022年1月,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南丰县阿辉榨油坊生产销售不合格山茶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76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5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丰县阿辉榨油坊所销售的“山茶油”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山茶油中过氧化值含量为0.43g/100g,不符合GB2760—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加工了10斤该批次山茶油,工成本为每斤65元,销售价为每斤90元,至现场检查之日已销售8.5斤,销售金额为765元,剩余1.5斤被执法机关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东方薇琳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东方薇琳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抚州东方薇琳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微信公众号中的薇琳商城、新氧网店上相关链接进行了排查。经查,当事人在薇琳商城发布的韩式精雕重睑术广告中涉及“手术流程”“手术原理”等内容;在新氧APP上发布广告使用“超精细化剥离出具有完整张力组织的腔隙将鼻假体准确植入腔隙固定,利用鼻部解剖原理,使鼻假体与腔隙高度结合稳固鼻假体不位移不变形不穿孔”的内容,均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及新氧平台发布对外发布的相关广告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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